bv伟德官方网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在我们全面贯彻执行,根据《公务员法》、《高等教育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我们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选拔任用干部的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年龄结构的坚强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们选拔任用系院 (处、室)、教辅和后勤服务单位处、科级党政领导干部。
选拔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细则执行。
选拔处、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条 院党委及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的职责,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我们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的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有艰苦创业的精神。
(三)懂业务,熟悉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情况,有基层工作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五)勇于开拓,敢于负责,有实干精神,政绩突出。
(六)事业心强,勤政廉洁,公道正派,有奉献精神。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还应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任职期间应把主要精力放在党政管理工作上。
第七条 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
1、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3、由副处级提任正处级的,应当在副处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4、由正科级提任副处级的,应当在正科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主任科员提任副处级的,应当在主任科员岗位工作四年以上。
(二)提任科级领导职务的:
1、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的工作实践。
2、由副科级提任正科级的,应当在副科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3、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教学、科研单位的行政领导干部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晋升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组织部门认可的其他干部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需要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五)身体健康;
(六)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列规定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九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学院党委或党委组织部主持。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领导班子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推荐。
第十条 民主推荐时所采取的形式和参加的人员:
(一)班子换届时,由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参加,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全额推荐;本届同级党政领导班子集体推荐;所在单位成员个人向组织推荐或自荐;
(二)个别提拔任职时,根据职位的要求,可以由单位全体成员参加推荐,也可在相关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
(三)选拔职能部门处级领导干部时,还应根据该部门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在相关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
(四)班子换届时,还必须经过广泛地个别访谈听取意见,推荐人选。
访谈对象要求在职务、职称、年龄等方面有一定覆盖面和代表性,一般应包括如下人员:
1、所在单位党政现职领导干部;
2、所在单位科级干部;
3、系院(处、室)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
4、所在单位分工会主席、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代表;
5、所在单位其他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民主推荐由学院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院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五)院党委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若所推荐人选是所在单位群众拥护的,可以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三条 某些领导岗位干部人选,还可以采取民主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办法公开选拔。
第四章 考 察
第十四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院党委(系院党总支)组织考察。
第十五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思想品德和工作实绩。
考察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表现。
第十六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总支(直属支部)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初步方案,向院党委汇报。
(七)党委组织部审查档案材料。
第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
(一)所在单位党政领导成员;
(二)所在单位党支部书记、科室主任;
(三)所在单位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员;
(四)同考察对象联系较多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五)同考察对象长期共事的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察材料内容包括:
(一)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学习工作简介;
(二)政治思想和品德表现;
(三)理论水平、政策水平、知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
(四)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
(五)工作作风与廉政情况
(六)主要缺点与不足;
(七)民主推荐或民意测验情况。
考察材料要求突出重点,多举实例,少用概括性语言,力求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对缺点和不足也要写实。一般不超过1500字。
第十九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考察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
考察组负责人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条 换届前和任届中期,应对党政班子成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的结果作为选任干部的依据之一。
民主评议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民主评议由本级党总支主持,必要时,院党委可以派人参加;
(二)民主评议对象为中层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要进行述职和工作报告;
(三)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为领导成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
(四)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一般应当由被评议对象的同级、下一级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五)民主评议应当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会、填写书面意见、个别征求意见等方法进行;
(六)民主评议结束后,应当向被评议对象反馈评议情况,召开民主生活会,制定改进措施,向学院党委报告民主评议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届满,学院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认为有必要的其他干部,在离任前应进行审计。
第五章 酝酿 呈报
第二十二条 个别调整党政领导干部,在本级组织决定呈报之前,应当在下列范围内进行酝酿:
(一)在本级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成员中进行酝酿;
(二)在本级党政班子成员中进行酝酿;
(三)党外干部人选,还应当在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中的代表人物中进行酝酿;
(四)职能部门的干部人选,须征求学院主管领导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在酝酿的基础上,由本级党总支(直属支部)交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汇总后,向主管领导汇报,在征得同意后,进行干部考察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党政班子应按期换届,到届前二个月,写出书面报告,如需要延长或提前进行换届的,应报院党委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六章 讨论决定 任职
第二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院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院党委可以提出任免建议。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二十七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部长,介绍对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考察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党委委员以无记名票决制方式进行表决,达到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时形成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党委讨论审批干部,必须经过考察和材料审查。未经考察和未按规定审查材料的干部,党委将不予讨论;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党委不予审批和任命。
第二十九条 须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处科级党政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人选外,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由党委组织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任免手续。
第三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年。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二条 教学、科研单位的行政领导职务可实行聘任制。聘任制领导职务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三十三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七章 交流回避
第三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为培养干部需要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在同一职位上任职超过两届或者在一个部门任职时间过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同一单位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
交流可以在院内部门之间、系院与部门之间、系院与系院之间,也可以向院外输送干部。
第三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在讨论干部领导职务任免、职称晋升、工资调整、工作调动、奖励处分、出国等事项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到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八章 免职 辞职 降职
第三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务: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七条 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个人申请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因公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职务变动,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二)个人申请辞职,是指党政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个人申请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经本人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支部)签署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院党委审批。院党委应当在收到申请报告的一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否则将给予纪律处分。
(三)责令辞职,是指党委根据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对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可以分配适当工作。
第三十八条 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可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被责令辞职或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适合的领导职务。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如被讨论人选不合适需另提人选的,必须按组织程序办理;
(三)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在通知下发之前需复议的,必须经党委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四)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五)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六)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七)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对违反本规定的,必须给主要责任者以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其中,对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和交流决定的,应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四十一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行有效监督:
(一)党委及组织部受理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举、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执行,党委组织部承担有关检查监督的职能;
(二)纪检(监察)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
(三)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组织部召集,检查分析本细则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党委;
(四)各单位、部门和党员、干部、群众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以向党委、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核实处理;
(五)党委及组织部门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认真执行本细则,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公道正派,任人唯贤,搞“五湖四海”,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办事制度,抵制各种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我们选拔任用工会、共青团干部,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若与中央、省委、市委及有关部门的选拔任用规定有不符之处,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